[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1031]
2020年6月23日,乌兹别克斯坦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权许可证办法程序的内阁决议。下面是全文,供读者参考。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决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权许可证颁发程序的措施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2019年7月23日第PP4401号总统决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矿产研究和实施2020~2021矿产原料基地发展和再生产国家规划的措施》,以及2019年10月18日第PP4522号总统决议《关于完善组织和开展油气勘探工作的措施》,为完善包括战略性矿种在内的矿权许可证颁发程序,内阁决定:
一、根据附件1,批准关于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颁发程序的规定,
该规定包括:
1.采用电子在线拍卖交易的方式向商业实体颁发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程序;
2.地下资源使用的条件和期限,包括战略性矿种在内;
3.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登记和颁发程序,以及矿权的国家登记和国家统计程序;
4.限制、暂停和停止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原因和程序。
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地矿委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生态与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该决议条款,严格审查相关类型矿权许可证的申请;
2.向社会广泛告知简化包含战略性矿种在内的矿权许可证颁发流程的消息;
三、依照附件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某些决定自动失效。
四、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地矿委与相关部委应在1个月内根据本决议制定规范性法律法规。
五、本决议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分管财政经济及减贫问题的副总理——经济发展与减贫部部长D.A.库奇卡洛夫、总理顾问——工业、基础工业发展及合作关系厅主任、国家地矿委主席B.F.伊斯拉莫夫负责执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A.阿里波夫
塔什干市
2020.06.23
第403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中心,张丹丹编译;原文网址:https://uzgeolcom.uz/ru/news/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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